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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是《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为了 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条例》对精神疾病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权益进行保障, 这也是深圳出台《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尽管有了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有不少专业律师仍表示:“是否‘被精神病’,决定权仍在医生手中。”那么,如何保证 医生或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公正性呢?
刘铁榜说,《条例》不仅规定作出诊断的医生必须具有主治医生以上的资质,而且确诊的地点必须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被诊断为精神疾病障碍者或者其监 护人对住院观察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做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专家复核,对复核不满意的还可申请司法鉴定。最后还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是在以前对精神病人的确诊过程中所没有的。”刘铁榜说,“对于一些人担心深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专家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一套人马的说法也是误解,复核专家是不可能参与确诊的,因为在社会机构复核和鉴定的时候,医疗机构专家都要回避,是不可能参与进去的。”不过,他还表示,由于目前精神疾病不能通过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确诊,只能通过手机病历和检查手段进行确诊,可能会因为医生水平和技术不够从而出现误诊的情况,“这在眼下和未来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行业内个别的极端案例也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条例》从法律程序上防止了“被精神病”。